本学期马上结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请同学们务必树立诚信考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规行为,诚信应考。
以下是《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劝告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的;
2.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携带入座的;
3.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4.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的;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的;
2.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3.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的;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不加阻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2.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3.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4.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包括查看信息载体或谈话交流)获取考试信息的;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的;
9.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
10.考试后发现作弊行为(如雷同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答卷的;
6.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有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希望同学们用心备考,以平常心对待考试,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遵守考试规则,在期末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