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孙宪忠,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beat365官方网站特聘教授。
来源 | 本文系孙宪忠学部委员在内蒙古大学北疆文化中心调研会上的发言辑要,首发于中国法学网2023年8月21日,转载敬请注明来源。
我不是专门研究文化学的学者而是法学研究学者,但是我也知道,在文化研究的领域里法文化的研究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法学研究领域,我们经常要讨论历史上的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现实生活的影响,甚至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比如现在很多人都在讲,我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应该作为我们现实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借鉴参考,甚至还有人提到继承传统做法的问题。因此,在依法治国原则这个宪法原则之下,我们经常会自然而然地将法文化这个问题和现实的国家治理这个大问题密切的联系起来。因此我认为,北疆文化研究中心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这样的研究必然要包括 北疆地区的法文化的研究 ,而这一地区的法文化的研究,必然涉及 边疆地区如何贯彻宪法依法治国的原则的讨论 。所以,这个中心的建立,并不仅仅只具有内蒙古地区的社会治理意义,而且也具有全国性的全局性的意义。内蒙古大学北疆文化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一定能够对整个国家的治理发挥积极作用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内蒙古大学边疆文化中心是大有可为的。
文化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历来含义广泛。它也包括作为一种掩藏在人们现实生产和生活方式之中的思维定式或者习惯的含义。天长日久形成的文化对人们现实生产和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比如,在内蒙古地区,主要的民族是汉族和蒙古族,另外还有其他的民族。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我们的立法、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应该建立的规则就不能缺少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的研究和总结。在2007年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我曾经在内蒙古大学讲学,获悉内蒙古牧民放牧有一种“苏鲁克”的习惯,从物权法学上来看,其实这是一种建立在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的习惯规则。这个习惯的做法,后来在《物权法》中得到了承认。我想,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肯定还有很多习惯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发挥作用的,我想,这是很值得从法文化的角度研究和总结的,这些总结的东西对内蒙古地区治理意义还是很大的。
从我自己从事的民法学研究这个专业涉及的法文化的角度看,有这些问题很值得研究:(1)内蒙古少数民族聚集区、比如牧区人与人之间的习惯上的组织体的研究。传统的部落还有没有作用?甚至比如鄂温克那种酋长制度,还有没有现实遗存?(2)蒙古族、其他少数名族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规则,比如婚姻的缔结和离异,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规则。(3)继承习惯。(4)财产的支配。比如牧区的公有草场的问题,这一次在陈巴尔虎旗调研我了解到很多,它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共财产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另外,私有的牲畜所有权使用权等,也有很多独特的法律规则。(5)交易习惯,民族聚居区人们之间合同、尤其是针对畜牧产品合同,其订立和履行,和《民法典》的规定是否一致?(6)侵权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我粗略了解了一些,确实和汉族的做法不太一致。总结和研究这些规则,至少对于贯彻和实施《民法典》意义是很大的,其经验总结对下一步立法,对政府的执法,对法院的司法,也都意义。
所以,我对内蒙古大学建立北疆文化研究中心持高度肯定的态度,我也愿意参加相关的研究工作,希望能够为此发挥一些作用。
谢谢。
2023年8月20日